在臺北,你有聽過街坊相傳、飄香世紀的好味道嗎?或是傳承數載的手工藝、百年不變的老品牌?自古至今,臺北有許多優質老店一直伴隨城市發展,在這座城市與我們與時俱進,世代相傳,深入臺北人的回憶中,也成為歷史文化的一部分。為歡慶臺北設市百年,臺北與老店一起呷百歲,慶百瑞!臺北市商業處特別舉辦「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招募本市經營60年以上之美食餐飲與傳統批發零售業店家共襄盛舉,宣告臺北市優質老店的下一個里程碑,齊心邁向下一個百年,活動報名期間自110年3月1日至110年4月20日止,歡迎本市符合資格的老店家們報名參與!
臺北市商業處高振源處長表示,臺北有不少老商號歷經數代傳承,肩負著產業與文化的重責使命,並且見證臺北的發展,與本市一起成長蛻變,共同承載城市的過去及未來,為了讓更多民眾知道這些老店的故事,讓延伸本市經濟命脈的優質老店更能孰為人知,透過舉辦「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傳遞老店的優秀特色,加深民眾對本市老字號品牌歷史與價值的認識,並成為本市店家標竿學習典範,喚起更多業者效法精進,一起邁向品牌永續傳承經營之路。
「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招募總公司或總店設立於臺北市、經營逾60年以上之美食餐飲與傳統批發零售業店家,獲選者將受邀參與表揚及相關宣傳活動,鼓勵臺北老店立下品牌典範,提升好店榮耀感及品牌知名度,更與臺北齊名天下。詳細報名資訊請參閱附件「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申請辦法。
附件:「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申請辦法
「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
- 活動目的
臺北市有許多老商號,百年來與本市一起成長蛻變,共同承載著城市的過去及未來,歷經數代傳承屹立不搖,為歡慶臺北設市百年,臺北與老店一起呷百歲,慶百瑞!招募本市經營60年(含)以上之美食餐飲與傳統批發零售業店家共襄盛舉,宣告臺北市優質老店的下一個里程碑。進入2021年,為鼓勵更多經營超過半世紀之臺北老店持續傳承、永續經營,成為本市店家標竿學習典範,北市府特舉辦「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提升老店的榮耀感,加深民眾對本市臺北老店之認識,共同向下一個百年城市的輝煌歷史邁進。
- 申請資格
- 經營傳承至今逾60年(含)以上,並提供相關年份佐證證明(例如營業照片、戶籍謄本、政府出版品、店章、工廠登記證…等資料佐證)
- 總公司或總店設立於臺北市之美食餐飲與傳統批發零售業店家。
- 需提供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合法登記證明文件。
- 至少1項以上之獎項或標章(如優良臺灣老店獎或相關餐飲食品衛生安全規範之標章,如SGS檢驗證書、GHP分級評核標章或其他)
- 辦理期程
項目 | 期程 |
報名徵件 | 3/1~4/20 |
資格確認 | 4/21~4/27 |
公布名單 | 4/30前 |
表揚日期 | 6月下旬 |
- 申請方式
- 請檢具申請表及相關文件(附件,於110年4月20日(二)18:00前以郵寄或親送,送達規定收件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1段259號13樓(假日親送者,請於17:00前轉交1樓管理員),文件包裹外封套請註明:
申請「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店家名稱。
- 請同步將書面申請文件之電子檔 E-mail至 service@soho.com.tw。信件主旨請註明:
申請「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店家名稱
檔案請以主旨並依類別載明,範例如下:
申請「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店家名稱-營業照片
- 注意事項
- 請申請店家留意申請文件內容及相關送交規定,請仔細檢查後再送出,避免因資料疏漏而影響申請權益。
- 歡迎申請店家提供有利之佐證附件。
- 請入選店家配合本案選拔、表揚、行銷活動及時程等相關措施安排,並派員出席本案相關活動。
- 申請店家同意主辦(執行)單位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任何其他形式紀錄之權利,並得享本專案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
- 表揚方式
- 公開表揚:
獲頒表揚店家預計將於110年6月下旬接受公開表揚,頒發臺北市政府獎狀乙式。
- 專書刊物宣傳:
協助店家露出商品、店面、店家故事等品牌形象,提升店家曝光度,增進市民的認識與支持。
- 媒體露出宣傳:
預計發佈新聞稿於相關新聞頻道露出訊息,如於市府line、我是
台北人臉書粉絲頁、臺北市商業處官網及臉書粉絲頁、ACCUPASS
等社群媒體露出。
- 聯絡方式
- 工作小組
電話:(02)2706-0128轉221梁小姐/225葉先生
傳真:(02)2706-4066 / E-mail:service@soho.com.tw
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一段259號13樓
- 臺北市商業處
電話:(02)2720-8889轉6500 賴小姐
臺北市商業處
「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
應填妥並繳交之資料清單
序號 | 完備請打✓ | 清單項目 |
1 | □ | 申請表 |
2 | □ | 年份證明(如營業照片、戶籍謄本、政府出版品、老店章、工廠登記證…),請以A4大小列印 |
3 | □ | 店家合法營業文件影本(公司、商業或營業稅籍合法登記證明文件) |
4 | □ | 得獎紀錄、證書或產品合格認證標章、檢驗報告(如優良臺灣老店獎或相關餐飲食品衛生安全規範之標章,如SGS檢驗證書、GHP分級評核標章或其他佐證資料) ,請以A4大小列印 |
5 | □ | 申請聲明書 |
6 | □ | 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提供)同意書 |
附件
臺北市商業處
「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
申請表
商業(稅籍)登記名稱 | 中文 英文 | |||||||
店家(品牌)名稱 | 中文 英文 | |||||||
餐飲業 | □餐館業 □飲料店業 □其他餐飲業__________________ | |||||||
傳統產業 | □南北貨󠆳 □中藥 □青草業 □茶業 □布業 □服飾與輔料業 □百貨業 □糕餅業 □玩具業 □香燭業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 | |||||||
開業創立日期 | 年 月 日 | 統一(稅籍) 編號 | 登記資本額 | |||||
公司/商號 登記日期 | 年 月 日 | |||||||
經營型態 | ||||||||
年營業額 | 1.□年營業額500萬以下 2.□年營業額500萬~1,000萬之間 3.□年營業額1,000萬以上 | |||||||
員工人數 | 1.□員工人數 1~10 人 2.□員工人數11~20 人 3.□員工人數21~30 人 4.□員工人數31~40 人 5.□員工人數41~50 人 6.□員工人數50 人以上 | |||||||
門店地址 | (申請店家總公司或總店需設址台北市,若同時經營2家門店以上,請以總店地址為主) | |||||||
登記地址 | □同上 □與總店地址不同者,請於下方填寫: | |||||||
官方網址 | 網址 | FB粉絲專頁 | ||||||
辦公電話 | 傳真電話 | |||||||
負責人 | 姓名 | 聯絡信箱 | ||||||
出生日期 | 手機號碼 | |||||||
身分證字號 | ||||||||
聯絡人 | 姓名 | 手機號碼 | ||||||
聯絡信箱 | 職稱 | |||||||
Line帳號 | ||||||||
店家品牌及主力商品簡介 | (文字請以WORD格式;門店空間、主力商品/餐點照片、LOGO 圖檔/媒體報導等照片或圖檔,請提供AI檔、JPG檔) | |||||||
*表格不敷使用可自行延伸
臺北市商業處
「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
申請聲明書
茲聲明所填寫內容一切屬實,經查證若有不實或違反主辦單位相關規定者,同意放棄申請資格;申請後發現有違反情事者,同意由主辦單位撤銷表揚資格並交回獎狀。本店同意配合主辦單位進行相關查核作業,逾期未補件者則視同放棄申請。本店報名申請「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所附之相關資料絕無商品標示不實或侵害他人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之情事,否則願依下述條款辦理並負相關法律責任:報名申請「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經利害關係人依法定程序提出追訴或主張權利時,同意放棄申請資格。受表揚店家如有違反我國或他國有關智慧財產權、產品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等相關法律規定經法院判決確定者,同意由主辦單位撤銷表揚資格並交回所頒獎狀。如因其他違法行為致主辦單位涉訟或遭受其他損害時,本店家願無條件賠償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包括律師服務費、裁判費、損害賠償金等支出)。本店同意配合主辦單位所安排本案或其他政府計畫相關行銷宣傳活動,並於本案結束後,將過程及成果紀錄提供予主辦單位施政推廣之用,盡力協助相關推廣事宜。本店同意主辦(執行)單位於行銷過程中擁有文字、攝影、拍照與任何其他形式記錄之權利,並擁有本專案所有相關產出物之永久無償使用權。本店同意本案選拔暨表揚活動各項內容及規定,如有異議或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修改、終止、變更活動內容細節之權利。 單位印鑑 負責人(蓋章) 中華民國110年 月 日 |
臺北市商業處
「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
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提供)同意書
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台端詳閱: 一、蒐集之目的: 為「台北百年x傳家好店」選拔暨表揚活動之相關行銷推廣需求。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如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方式等,詳如本處相關申請辦法。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本處因執行業務必須之保存期間。 (二)地區:全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本處業務委外機構所在地、與本處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 (三)對象:本處及執行單位 (四)方式:以合乎蒐集特定目的之合理方式(含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處保有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處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處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處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處如未依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本處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得向本處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惟因本處執行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本會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台端之個人資料;惟因本處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 台端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處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致無法提供 台端相關服務。 經 貴處向受告知人(以下簡稱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貴處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 貴處在上述蒐集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之個人資料。 受告知人暨立同意書人: 中華民國 11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