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6家外商銀行在臺分(子)行,違反本行新臺幣遠期外匯「實需原則」之相關規定,其中2家於本行專案檢查前,因內部覆審發現往來糧商公司財報或業務情況異常,已主動停止與其承作交易,嗣後並積極處理結清未到期部位,爰本行於上(109)年11月間已處理結案。
其他4家銀行,經審酌其違規情節,亦於本(110)年2月5日予以核處(2月8日生效),裁罰內容擇要如下:
- 德商德意志銀行台北分行:廢止新臺幣遠期外匯(DF)及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NDF)許可,並停止辦理所有涉及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交易2年。
- 荷蘭商安智銀行及澳商澳盛銀行台北分行:停止辦理新臺幣遠期外匯(DF)及無本金交割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NDF) 9個月。
- 花旗(台灣)銀行:停止辦理新臺幣遠期外匯交易(DF)2個月。
受處分銀行被廢止或停辦業務項目,於接獲處分書前已依規定承作交易者,仍得依規定辦理交割,爰各項處分並不影響已承作交易客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