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常務理事會決議調整台灣銀行不動產貸款針對性審慎措施

  • 本日本行常務理事會決議,為促進金融穩定及健全銀行業務,防範銀行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貸款,爰修正「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名稱並修正為「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摘要整理如附表),並自本(109)年12月8日生效:
  • 新增全國公司法人購置住宅貸款限制:第1戶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第2戶(含)以上貸款,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均無寬限期。
  • 新增全國自然人第3戶(含)以上購置住宅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6成,無寬限期。
  • 新增借款人購買都市計畫劃定之住宅區及商業區土地貸款限制:應檢附具體興建計畫,最高貸款成數為6.5成,並保留其中1成俟動工興建後始得撥貸。
  • 新增餘屋貸款限制:最高貸款成數為5成。
  • 本次修正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 全球經濟不確定性仍高,主要經濟體持續維持寬鬆貨幣政策之資金外溢效應,銀行過度集中不動產授信,將影響信用資源配置,不利生產事業實質投資。
  • 銀行購置住宅貸款及建築貸款成長走高,本年10月底銀行不動產貸款占總放款比重為35.9%,接近歷史高點之37.9%。
  • 自然人多筆購屋貸款及公司法人購屋貸款續增,部分案件有貸款成數偏高、貸款利率偏低,以及寬限期過長等現象;且購地貸款部分借款人利用銀行資金進行養地、囤房;餘屋貸款亦有授信條件過於寬鬆等現象。
  • 本行近期邀請主要銀行座談,進行道德勸說,並派員實地查核,另通函金融機構,持續強化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惟鑒於各金融機構授信規範寬嚴不一,難以達成執行成效;因此,宜訂定一致性規範,以利其遵循。
  • 本次針對性審慎措施,僅規範高風險貸款戶,並不影響首購及換屋等絕大多數實質需求貸款案件。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應確實遵循本項貸款規定,本行將加強相關金融業務檢查。
  • 政府刻正戮力推動「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本項貸款規定係落實該方案之「信用資源有效配置及合理運用」有關貸款差別授信之要求。本行將與各部會通力合作,努力達成政策目標,俾利房地產市場健全發展。
  • 未來本行將持續關注房地產市場發展,並檢視本項貸款規定之執行成效,適時妥適調整相關措施,以維持金融穩定。

附表:「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修正重點對照表

項目修正前修正後
一、法規名稱「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購置高價住宅貸款業務規定」「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
二、法規內容  
公司法人第1戶購置住宅貸款6成,無寬限期
第2戶以上購置住宅貸款5成,無寬限期
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6成,無寬限期
購置高價住宅貸款規範6成,無寬限期維持不變
購地貸款6.5成,保留1成動工款檢附具體興建計畫
餘屋貸款5成

註:1.購置住宅貸款係指購屋貸款及購置高價住宅貸款。

2.高價住宅認定標準:臺北市7千萬元以上、新北市6千萬元以上、其他地區4千萬元以上。

3.餘屋貸款係指建築業者以新建餘屋住宅(含基地)為擔保所辦理之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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