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勞工儘速重返職場,就業保險提供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使勞工能安心尋職及參加職業訓練,提升就業技能。另為保障失業勞工及其眷屬之醫療權益,還有健保費補助。
勞動部表示,當被保險人遭遇《就業保險法》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如: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休業、解散或破產等)時,勞工可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及申請失業認定。如符合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等請領條件,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可請領最長6個月之失業給付(如離職退保時已年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發給9個月),給付標準係按離職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發給。另失業勞工如有扶養無工作收入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者,每扶養一人加給10%,最多計至20%。
此外,如失業之被保險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可按實際參訓起迄時間,申請最長6個月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給付標準與失業給付相同。依112年統計,失業給付共核付39萬2千餘件,金額共98億6千萬餘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共核付2萬3千餘件,金額共5億6千萬餘元。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失業勞工及其眷屬的醫療權益,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勞保局會按月補助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其參加健保自付部分的健保費(不包含補充保險費)。本項給付係勞保局主動傳送資料至健保署,由該署向勞保局請款及核銷,失業勞工無須另行申請。依112年統計,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健保費補助共核付56萬1千餘件,金額共4億6千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