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期間個案趴趴走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呼籲不可挑戰公權力

因應中國大陸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自109年2月6日起,自中港澳入境之旅客,須居家檢疫14天,期間均由民政體系每天關懷1次,並不得外出。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嚴重特殊性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之接觸者,須居家隔離14天,期間由衛生單位每天關懷2次且不得外出,運用智慧科技針對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者進行定位。

有關2月6日媒體批露,臺北市分別有居家檢疫及居家隔離之民眾未遵守規定趴趴走,袁姓民眾已於2月6日解除居家檢疫,警方提供調閱監視器及相關事證,於2月7日約談該民眾並依法裁處1萬元罰鍰;另彭姓民眾尚在居家隔離中,已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北市健康服務中心訪視約談,經查證屬實依規定裁處6萬元罰鍰。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違反居家檢疫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如有違反可依規定處新臺幣1-15萬元罰鍰。違反居家隔離者,依同法第4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如有違反可依規定處6-30萬元罰鍰。

臺北市衛生局呼籲,符合居家檢疫、居家隔離及自主健康管理之民眾,應確實配合防疫政策相關規定,期間若有發燒(≧38℃)或出現呼吸道症狀,可撥打防疫專線1922由北市衛生局安排就醫。如違反規定者,將依傳染病防治法嚴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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