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於112年6月16日新增規範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成數上限7成,政策制定時已考量換屋者權益*;惟實施以來,仍有部分先買後賣之換屋族,反映對其造成換屋資金壓力。為達成本行本次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實際換屋者之資金需求,本行經與多家主要銀行研商,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 協處措施適用對象:
- 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者。
- 自112年6月16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
- 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行規定貸款成數上限7成之限制:
- 借款人應於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第1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 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立即收回貸款成數差額;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