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選擇性信用管制規範對實際換屋者之協處措施

本行於112年6月16日新增規範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成數上限7成,政策制定時已考量換屋者權益*;惟實施以來,仍有部分先買後賣之換屋族,反映對其造成換屋資金壓力。為達成本行本次信用管制目的,並兼顧實際換屋者之資金需求,本行經與多家主要銀行研商,提供下列協處措施:

  • 協處措施適用對象:
  • 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房貸,主張其因有實際換屋需求,擬申辦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者。
  • 自112年6月16日起申辦之貸款案件均可適用。
  • 協處措施之內容:

上述協處措施適用對象經與承貸金融機構切結約定下列事項者,得不受本行規定貸款成數上限7成之限制:

  • 借款人應於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撥款後1年內,將第1戶房貸擔保品出售及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且清償債務並塗銷第1戶房貸之抵押權,以及不得以轉貸等方式規避上開事項。
  • 借款人違反切結事項之不利違約效果,包括:立即收回貸款成數差額;追溯自撥款日起,按貸款餘額計收罰息;加收以轉貸等方式規避切結事項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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