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4/15)中央防疫指揮中心公布自 4/22 起參加旅行團的規定『具有會接觸不特定人士或無法持續有效保持社交距離性質的活動,包含團體旅遊(由旅行社承攬,參加成員彼此之間屬於不特定人士之旅遊),符合接種年齡之參加者(含工作人員及民眾)須完成 COVID-19 疫苗追加劑(第 3 劑)接種』,為讓旅客及旅行社充份了解新規定,特發此訊息。
(1)特定人士的旅行團除外例如公司員工旅遊、家族旅遊、里民旅遊、學校校外旅遊等,不受上述須完成三劑才可參團的限制。
(2)18 歲以下已施打 2 劑或 12 歲以下孩童無疫苗可施打者,不在上述規定限制內,如已報名參團者,不受影響仍可參團,如因個人因素考量而有取消行程需求,則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3 點(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12 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3)符合接種年齡(18 歲以上)須完成三劑才可參加旅行團為配合政府防疫規定,請旅客配合旅行社提出完整施打三劑疫苗證明。
已完成報名因故無法完成三劑而取消行程者,旅客應檢具未完成三劑之疫苗施打證明,因屬配合政府防疫規定而取消行程,屬不可歸責旅客及旅行業雙方之事由,應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4 點(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13 條)規定,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全部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
旅客未提出施打疫苗證明而取消行程,視同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依據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 13 點(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 12 條)規定,旅客除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外,並應依解約日距離出發日之長短按比例賠償旅行業損失。
(4)為遵守防疫規定且避免旅遊糾紛,針對公司行號、村里長團或家族好友、學生旅遊團,建議旅行社請主辦旅遊公司負責人或團體行程主辦人確認及具結參團者皆屬特定人士,有一起工作、生活、上課之事實。
再次提醒民眾參團旅遊請務必配合旅行社各項防疫措施,旅客與旅行社間如取消國內旅遊行程而衍生退費爭議時,可檢具資料向本會申請調處(台北市民權東路 2 段 9 號 5樓,電話:02-25995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