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行於109年4月1日開辦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實施迄今,金融機構受理金額超逾2,600億元,110年1月底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年增率達13.9%,顯示本專案及政府相關紓困方案貸款,均有助中小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鑒於全球疫情未歇,惟銀行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9日向本行申請融通案件將於110年3月27日屆期,為持續協助減輕企業資金成本負擔,爰修正融通期限,屆期得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詳附表),並自本(19)日生效。
同時,銀行於該期間內承作之受疫情影響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案件,其適用本行優惠利率期限亦得至110年12月31日。
本行仍將持續密切關注疫情發展及企業資金需求情況,企業如有營運資金需求,請向金融機構提出貸款申請。本行籲請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金融中介功能,善盡社會責任,協助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附表
修正項目 | 原規範 | 修正規範 | 備註 |
銀行向本行申請核撥案件之融通期限 | 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9日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3月27日。自109年8月10日至110年1月4日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6月30日。自110年1月5日以後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12月31日。 | 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9日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3月27日;屆期得展延至110年12月31日。自109年8月10日至110年1月4日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6月30日。自110年1月5日以後申請核撥之案件:融通期限得至110年12月31日。 | 自109年4月1日至109年8月9日,銀行承作受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案件,其適用本行優惠利率期限亦得至110年12月31日。 |
註:1.銀行受理中小企業申辦貸款期限維持至110年6月30日。
2.110年12月31日前,本專案融通額度(3,000億元)如用罄,本行將發布新聞稿,停止受理融通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