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自84年8月30日訂定發布後,歷經9次修正,本次為順應經濟金融情勢日益快速變化,強化本行規定,落實外匯管理及簡政便民,共計修正8條,修正要點如下:

  • 明定計入或得不計入申報義務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匯金額範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2條)
  • 將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納入第3條非居住民自然人之定義,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3條)
  • 為適時因應經濟金融情勢快速變動,增訂本行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另以命令機動調整訂定申報義務人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及特定匯款性質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4條、第6條之1)

四、為簡政便民,新增第一上市(櫃)及來臺登錄興櫃之外籍公司之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股款之結匯申報案件,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查驗無誤後,不適用非居住民超過等值10萬美元匯款時須經核准始得辦理結匯申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第9條)

五、有關查驗客戶身分等認識客戶(KYC)事宜之規定,宜回歸遵循洗錢防制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爰刪除有關查驗客戶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及本行網站「中央銀行法令規章查詢系統」之「法規草案預告」(網址:http://www.law.cbc.gov.tw/)。各界如提供建議,請於公告次日起14日內(即110年2月17日),向本行外匯局陳述或洽詢。

附件列表: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自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
訂定發布後,歷經九次修正,本次為順應經濟金融情勢日
益快速變化,強化本行規定,落實外匯管理及簡政便民,
爰擬具「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
計修正八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 明定計入或得不計入申報義務人或委託人當年累積結
匯金額範圍之依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將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但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
納入非居住民自然人之定義,以臻明確。(修正條文
第三條)
三、 為適時因應經濟金融情勢快速變動,增訂本行得視經
濟金融情況及維持外匯市場秩序之需要,另以命令機
動調整訂定申報義務人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及
特定匯款性質之每年累積結購或結售金額之依據。
(修正條文第四條、第六條之一)
四、 為簡政便民,新增第一上市(櫃)及來臺登錄興櫃之外
籍公司之原始外籍股東匯出售股股款之結匯申報案件,
於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銀行業查驗無誤後,不適用
非居住民超過等值十萬美元匯款時須經核准始得辦理
結匯申報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九條)
五、 有關查驗客戶身分等認識客戶(KYC)事宜之規定,宜回
歸遵循洗錢防制法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相關規定,
爰刪除有關查驗客戶身分或基本登記資料規定,並酌
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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