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消費者採購年節應景食品之衛生安全,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於農曆年前至臺北市賣場、傳統市場、餐廳、食品行、小吃店等地點進行年節食品抽驗,共計抽驗花椒、蔬果、竹笙、金針、堅果加工品、花生製品、烘焙食品、豆製品、木耳、生鮮水產及其加工品、糖果、生鮮肉及其加工品、米濕製品、複合式餐食、澱粉製品等計185件,12件不符規定(不合格率6.5%,含9件品質檢驗不符、2件品質檢驗及標示同時不符、1件標示不符規定)(抽驗名冊詳如附件)。
此專案品質檢驗部分,重點檢驗項目為防腐劑、漂白劑、著色劑、甜味劑、保色劑、殘留農藥、21項乙型受體素類、48項多重動物用藥、黃麴毒素、硼酸及其鹽類、順丁烯二酸與順丁烯二酸酐總量、大腸桿菌、大腸桿菌群、重金屬等,品質檢驗結果以進口竹笙不合格率最高(50%,7件/14件)。分析11件品質檢驗不符合規定產品違規原因為7件「竹笙」分別檢出1-5項殘留農藥及1件「花椒」檢出13項殘留農藥、1件「青江菜」檢出2項殘留農藥、1件「刈菜(長年菜)」及1件「黑木耳」各檢出1項殘留農藥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臺北市衛生局表示,殘留農藥含量不符「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係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可處分責任業者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若無法交代來源,則依同法第47條可處分販售業者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專案同時執行54件包裝食品之標示檢查,其中1件糖果產品不符合規定,違規原因為檢出食品添加物但外包裝未標示。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5條第1項可處分責任廠商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違規產品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針對上述不符規定之產品,臺北市衛生局皆已通知販售商及進貨端業者立即下架,經追查產品來源為外縣市者,已移請所轄縣市衛生局辦理,另外來源屬臺北市者,經調查確認違規屬實,已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處辦。關於進口竹笙抽驗結果不合格率高於50%,亦同步函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於選購年節產品時,除了到信譽良好的商店購買外,儘量選擇包裝及標示完整之產品。此外,應儘量避免購買顏色鮮艷的食品。食品製造業者應確實控管製售產品之品質衛生,並確實、完整的將產品資料標示於外包裝,而賣場及一般販售業則應落實自主管理,另建議消費者勿過量食用加工食品,並搭配足量水分的攝取,多食用當季新鮮蔬果,以維護健康。
消費者如有食品安全衛生問題或消費疑義,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 02-27208889)轉7089。以上稽查結果,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