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行政院於本(12)月3日發布之「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中有關「信用資源有效配置及合理運用」之要求,本行於本月8日實施「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避免銀行信用資源過度流向不動產貸款,不利整體資源合理配置。
另為瞭解銀行是否持續遵循104年以來所訂之工業區土地抵押貸款自律規範,本行於本(29)日邀請8家公股銀行座談,就當前工業區土地授信風險及土地抵押貸款授信條件等議題交換意見,並籲請銀行切實辦理風險控管事項,重點如下:
- 落實貸前審查,避免銀行資金流供借款人囤地之用
- 為利土地資源有效運用,借款人辦理土地抵押貸款案件宜檢附具體興建或開發計畫及相關財務資料,或切結抵押土地於一定期間內動工興建或開發;違反切結事項者,承貸銀行應逐步收回貸款並提高貸款利率。
- 貸後切實辦理覆審工作,落實借款人承諾事項。
- 透過銀行自律規範強化閒置工業區土地之開發利用
- 為加速閒置工業區土地開發利用,銀行辦理借款人以閒置工業區土地申辦貸款者,應請其提出具體興建或開發計畫。
- 借款人無法提出或未依計畫興建或開發者,宜適用較為嚴格之貸款條件。
- 對短期買賣工業區土地案件應訂定較嚴格之授信條件
銀行辦理工業區土地抵押貸款業務,應留意借款人之資金用途,針對短期買賣及有炒作之虞者,應訂定較嚴格之自律規範,避免銀行信用資源流供工業區土地之囤地及炒作。
本行籲請銀行強化工業區土地抵押貸款風險控管措施,並持續落實其104年以來所訂之相關自律規範,期能避免工業區土地囤地及炒作,增加廠商建廠成本,影響企業正常投資意願。
附件:本行104年2月4日「銀行辦理工業區土地抵押貸款應訂定自律規範」
為避免借款人利用銀行資金炒作工業區土地,本行於 102年 12 月 23 日邀請 8 家主要銀行,請其配合採行自律措施,多數本國銀行已配合實施,授信條件亦趨審慎。
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J ‘有關運 用金融工具活化工業區土地利用乙節,本行於本 (4) 日邀集經 濟部工業局、金管會銀行局及檢查局、財政部國庫署、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等相關機關及 10 家主要承辦銀行閉會研商,獲 致共識如下:
一、經濟部工業局提供清奎閑置工業區土地名單 (指閒置 3 年以上未辦理開發興建之工業區土地,截至103年底,土地面積計 812 公頃;工業局每半年更新一 次土地名單) ,送交聯徵中心完成建稽。銀行辦理工 業區土地抵押貸款,應先向聯徵中心查詢,如該抵 押土地屬閑置土地名單者,貸款條件按下列原則辦理:
(一)舊貸續貸或轉貸案件:若未動工興建,貸款成數應比 照本行對「未動工興建」之土地抵押貸款規定(最高 5.5 成)辦理;貸款成數超過 5.5 成者,承貸銀行應逐 步收回貸款金額並提高貸款利率。
(二)新承做貸款案件:應徵提興建或聞發言十畫,並落實 貸後覆審;未依計畫興建或開發者,貸款成數應比 照本行對「未動工興建」之土地抵押貸款規定(最高 5.5 成)辦理。
二、以其他工業區土地(非屬上闖闖置工業區土地)抵押貸款者,應持續落實本行 102 年 12 月 23 日發布之自律措施,包括請借款人檢附興建或開發言十畫並切結動工,以及切實辦理貸後覆審工作等。
本行籲請全體銀行應將上開貸款原則訂定自律規範’並 納入授信內主見,金融主管機關並將就本項貸款項目列入金融 檢查重點,以避免工業區土地固積及炒作,並協助我國產業 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