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示新制110年上路報你知!豬肉等20項禽畜農產散裝食品皆須做好原產地標示

為因應 110(明)年起中央公告食品標示新制上路,包括11011日中央開放含有萊克多巴胺容許量之豬肉進口,以及公告未具公司或商業登記之販售散裝20項農畜禽產品業者,皆須揭露原產地標示,舉凡使用豬肉製造之食品(包括散裝、包裝食品及餐廳)均要明確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國)(以屠宰地認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0月起已全面啟動標示輔導專案,也特別設計「豬肉原產地」等標示範例貼紙,於6處諮詢點提供業者索取及諮詢,於北市衛生局網站「食品資訊公開專區/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散裝食品標示專區」提供電子檔同步提供業者下載使用,呼籲販售完整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業者,皆應及早做好標示,提供更清楚標示、資訊更透明,讓消費者安心自由選購。

    臺北市衛生局說明,現行強制規範所有食品販售(餐飲)業者,販售或供應牛肉原料產品須標示「原產地(國) 」,自110年1月1日起豬肉相關產製品也要比照標示外,另依據衛生福利部109828日公告修正之「散裝食品標示規定」,擴大未具商業或公司登記之販售散裝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蕎麥、薏苡(仁)、藜麥、芝麻(胡麻)、小米、大蒜、香菇、茶葉、紅棗、枸杞子、杭菊、雞、豬、羊、牛」等20項農產禽畜產品業者,皆應標示「原產地(國)」。臺北市衛生局提醒業者除了豬肉,其餘19項散裝食品也不要忘了標示。

    臺北市衛生局進一步說明,110年起針對標示新制將執行專案稽查,除督促食品販售(餐飲)業者加強張貼肉品原產地標示及分區販售揭露原產地資訊外,也會同步確認進貨憑證是否標示屬實,若未依規定標示,可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處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若標示不實,則依違反同法第28條可處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呼籲業者在法規實施前完成標示。以上訊息,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https://health.gov.taipei/)查詢。民眾及業者如有食品安全衛生或食品標示問題,可電洽臺北市民當家熱線1999(外縣市民眾請撥02-27208889)轉7108。

附件

標示範例貼紙可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網站/食品資訊公開專區/豬肉原料原產地及散裝食品標示專區下載(網址:https://health.gov.taipei/Content_List.aspx?n=0E35E3DAF9072B1B),109年12月22日(二)起可至下列地點領取:

聯絡地點領取地點聯絡電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1樓02-2720-8889
衛生稽查科西區稽查股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67號1樓02-2501-1019
衛生稽查科中區稽查股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3段15號1樓02-2732-1601
衛生稽查科東區稽查股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4段692號3樓之102-2756-4648
衛生稽查科北區稽查股臺北市士林區中正路439號2樓02-2881-3701
衛生稽查科南區稽查股臺北市中正區牯嶺街24號4樓02-2322-3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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