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第3屆市長補選,經中央選舉委員會指定於109年8月15日(星期六) 進行投票,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具有投票權者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該日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第39條規定予以放假投票,工資照給。
勞動局局長陳信瑜呼籲臺北市的事業單位,在8月15日當日雇主都應讓設籍在高雄且具有投票權的勞工放假返鄉行使投票權,如果雇主未依法給薪或出勤未依法加計工資者,依法可處2萬以上,最高100萬罰鍰,並補給工資,若勞工權益遭受侵害,可向本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提出申訴。
有關於該日具投票權之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的工資給付及放假事宜,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說明如下: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係指自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的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